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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审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对股东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25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2024年新审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对股东的要求有哪些

2024年新审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对股东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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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新设交易场所股东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交易场所控股股东

交易场所的控股股东需符合《实施细则》对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要求,交易范围与其现有主营业务相符,且在该业务领域内处于领 军地位,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并且公司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

温馨提示:就北京市的情况来说,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的控股股东要求是极为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国有大型企业或者资金实力过硬的民营企业,并且区别于《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对交易场所股权应适度分散的要求(股东不少于5人,其中法人股东不少于2人),我们理解,北京市倾向于交易场所股权相对集中,并要求控股股东在交易场所运营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交易场所其他法人股东

交易场所其他法人股东符合《实施细则》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同样要求公司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

温馨提示:我们理解,虽然《实施细则》要求其他法人股东具有相关行业背景,但是在控股股东已经在交易场所所处行业具有领 先地位的情况下,实践中交易场所其他股东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例如投资咨询、技术咨询、运输、乃至系统开发、软件开发等,前述领域可以对交易场所起到一定补充、支撑作用。

三)交易场所自然人股东

交易场所的自然人股东需符合《实施细则》个人金 融 资 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无犯罪记录,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温馨提示:从目前交易场所日趋严格的形势下,不建议新设交易场所中有自然人股东。



核心提示:2024年新审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对股东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细节及价格请联系中财企商集团 柏经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新设交易场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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