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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典当行营业执照-北京地区-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转让典当行营业执照-北京地区-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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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部份品种外,还设有: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版权;应收帐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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