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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干净的保险公估公司设立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转让干净的保险公估公司设立条件

转让干净的保险公估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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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zui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zui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某某某保险公估公司,注册地在南方省市,注册资金200万,注册时间8年左右,股东结构为法人股和自然人股。

保险经纪经营许可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无分支机构,资金托管30万转让股权比例100 %。

 

另有北方某某某保险公估公司,注册地在北方,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有两个分支机构。

带8个公估师,可续费挂。干净无异常,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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